2007-11-27 | “术前签字”如何保障患者生命?
新闻回放:21日下午,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送到朝阳医院西区医院。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,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,但由于其丈夫坚持用药治疗,不做剖腹手术,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,在抢救了3小时后,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。(11月22日《检察日报》)
甲方
患者的手术权需要制度性保护
■ 彭联联
之所以规定“手术前必须签字”,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的需要,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。但是,一旦家属有了不二之心,那么等于家属决定了患者的生死。
首先,如果家属与患者的意见不一致时,必须服从患者的意见,因为生命是属于自己的,并不属于家属。法规应当就这种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。
其次,“家属决定权”过大的问题。如果一些家属出于认知的原因,并不同意医生的观点,从而错失抢救的时机;甚至不排除一些家属有致患者于死地的故意。而通常医生的专业判断比家属的判断更准确,在比较明显的需要救治患者而家属不予签字的情形下,法律应当为医生松绑,医生在请示相关主管部门后,可以不经家属同意进行手术,并承担当时有做手术必要的举证责任。
再次,权力也意味着责任。法律、法规既然赋予了家属如此之大的权力,可以通过签不签字来决定患者的生死,那么家属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,对于明显的必须进行抢救并且经过医生阐明情况后,仍然不让医生救治,甚至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不救治患者的家属,法律应当规定这种行为是过失杀人或者故意杀人(也可以通过司法结合法理来进行认定)。
乙方
肖志军内心的制度阴影
■ 吴 帅
在这个事件上,肖志军个体的因素,如性格的固执、对人性生命的漠视、有些迷信的性格、医学常识的欠缺等等,这些或许是造成他反常之举的原因。从这一点来说,肖是一个极端的个案,他自己要背负一定的责任。
“肖志军事件”的结果注定了这是一种悲剧,不仅是一种个体的悲剧,也是一种社会的悲剧。
别忘记,他们还是死于贫穷的。肖志军夫妇去年12月到北京后,月工资只有700元左右。“没积蓄,全花光了。”他说,自己听说过,剖腹产要花5000多元钱。
别忘记,他们还是死于无知的。即使是医生再三的解释,他仍然认为这是感冒,治了就好,不用手术。而且妻子怀孕后,从来没带她做过相关的生娩检查。
别忘记,他们还是死于对人性和制度的一种猜疑、不信任。一方面,肖志军是曾向社会力量求助过的,但“都没有消息”。最后,他对于“援助”都不信任了,一名住院病人甚至当场表示:如果该男子签字,则立即给他1万元钱,这也没能让他动摇。可以看出,一直以来“看病贵”的阴影已然深入人心,人们对于制度的不信任俨然甚至已经上升为一种恐惧,而这样的制度又岂止一二。
借鉴
不同意手术才签字
■ 黄翠莲
大多发达国家,手术前并不需要患者和家属签字,医院只尽告知义务即可。《齐鲁晚报》曾刊发过一段颇有代表性的国人遭遇:“我又想起了我在布鲁塞尔脑溢血开颅的经过。当时,我听到那医生说让我准备动手术后,就昏迷不醒了。事后听我爱人说,那位50多岁的医生向她详细介绍了我的病情和准备实施的开颅手术方案后,我爱人问医生是否需要她签字,医生却说:‘太太,你不是脑血管专家,我是他的医生,由我来确诊你丈夫的病症,决定治疗方案,实施手术。这是我的责任,我签字负责。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治疗和手术方案,你需要签字负责。’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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